10月15日,朔城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王某民、刘某喜、王某才等15人涉嫌犯污染环境罪一案,该案为朔城区首起环境污染公诉及附带公益诉讼刑事案件。

  2018年11月,被告人王某民欲在朔州投资建厂,让被告人赵某帮助他寻找厂地,经被告人赵某介绍,王某民将拆解蓄电池厂建在朔城区下团堡村西生态路一院内。被告人王某民为筹备建厂,向赵某借资一百万元,被告人赵某在王某民安排下,通过银行转账及现金支付房租及设备购买款。

  拆解蓄电池厂建成之后,王某民联系被告人刘某喜、王某才、曹某强,将收购来的废旧蓄电池出售到他经营的拆解蓄电池厂,雇佣内蒙古、安徽、河南籍的民工查某法、张某亮、刘某梁、姚某才等人进行拆解生产,被告人王某民将生产出来的铅锭以每吨15000多元的价格全部销售。其间,被告人赵某到拆解蓄电池厂,看到了拆解蓄电池的场景。

  案发后,经山东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鉴定,此案中的废铅蓄电池、铅板、铅灰、铅渣均为危险废物及有毒物质,且厂区南侧渗坑采集的废水样品为有毒物质,污染现场存在土壤生态环境损害。

  庭前会议上,控辩双方归纳争议焦点,并就部分程序性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庭审中,控辩双方就部分被告人排除非法证据的申请进行辩论,法庭依法当庭作出裁决。针对庭前会议归纳的争议焦点,控辩双方在审判长组织下,高效、有序展开举证质证及辩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法检两院相关同志及当事人家属100余人旁听了长达六个小时的庭审。

 

 

 

 

 

来源:朔州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