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31日晚,记者从山西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山西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山西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山西作为资源能源大省,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区域性特点突出,有必要制定地方性法规,更好地推动全省固废污染防治工作。《条例》共七章三十四条,包括总则、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其他固体废物、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

  《条例》提出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应当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明确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卫生健康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针对山西工业固废“量大率低”的问题,结合山西典型固废类别,《条例》还细化了对矿山、电力、冶金行业产生的尾矿、煤矸石、废石、粉煤灰渣、赤泥、脱硫石膏等固体废物污染的防治要求;提出了促进工业固废综合利用的制度措施。

  因2020年新冠疫情的发生,《条例》特别对重大传染病疫情医疗废物处置作了明确规定,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重大传染病疫情医疗废物应急处置保障体系,配备应急处置设施和物资,确保重大传染病疫情医疗废物处置安全。

  其他固体废物方面,《条例》分别提出了对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的污染防治要求,同时还对电器电子、汽车、铅蓄电池、车用动力电池和复合包装等生产企业提出了生态设计、回收利用和安全处置等方面的要求。

  “《山西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的出台,将对促进固体废物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改善我省环境质量发挥重要作用。”山西省人大常委会环资工委副主任高建平说。

   

   

   

  来源:山西省生态环境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