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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有价 损害必究
专访山西省生态环境厅法规与标准处处长钱永俭
2019年01月02日 09:52 来源:山西省生态环境厅网站

  2018年11月5日,山西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山西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晋办发〔2018〕65号)(简称《实施方案》),并于文件下发之日起实施,要求在全省范围内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是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2015年12月,中办、国办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在吉林等7省市部署开展改革试点。经过两年的试点工作,国家及时总结经验,2017年12月,中办、国办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简称《方案》),标志着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从先行试点阶段,推进到在全国范围内试行阶段。 

  据了解,《实施方案》在国家《方案》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通过在全省范围内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进一步明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责任主体、索赔主体、损害赔偿解决途径等,形成相应的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管理和技术体系、资金保障和运行机制,逐步建立生态环境损害的修复和赔偿制度,加快推进山西省生态文明建设。到2020年,初步构建责任明确、途径畅通、技术规范、保障有力、赔偿到位、修复有效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中国环境报记者:什么是生态环境损害?为什么要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钱永俭答:生态环境损害,是指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大气、地表水、地下水、土壤、森林等环境要素和植物、动物、微生物等生物要素的不利改变,以及上述要素构成的生态系统功能退化。 

  环境资源有其生态功能价值,损害生态环境是有代价的。但实际发生的许多环境污染事件,公共生态环境损害未能得到足额赔偿,受损的生态环境未能得到及时修复。因此,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就是要破解“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的困局,由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责任者承担赔偿责任,修复受损的生态环境,保护和改善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环境。 

  中国环境报记者:问哪些情形要依法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钱永俭答:国家《方案》中规定了依法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具体情形有两种: 

  一、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 

  二、在国家和省级主体功能区规划中划定的重点生态功能区、禁止开发区发生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的; 

  我省《实施方案》在国家的基础上,结合我省环境污染损害司法鉴定工作,综合考虑造成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程度以及社会影响等因素提出我省依法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四种情形: 

  一、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 

  二、在国家和山西省主体功能区规划中划定的重点生态功能区、禁止开发区以及泉域重点保护区发生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的; 

  三、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禁止开发区及泉域重点保护区范围以外的其他地区造成耕地、林地、绿地、湿地、饮用水水源地和古稀濒危动植物等基本功能丧失或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四、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禁止开发区及泉域重点保护区范围以外的其他地区导致区域大气、水、土壤、生态等环境质量等级下降的。 

  需要注意的是,涉及人身伤害、个人和集体财产损失要求赔偿的,适用侵权责任法等法律规定。 

  中国环境报记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是什么? 

  钱永俭答: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包括为防止污染或破坏扩大、消除污染而采取必要合理措施所产生的清除污染费用、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监测费用、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生态环境修复期间服务功能的损失、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以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调查、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等合理费用。 

  中国环境报记者:谁可以提出损害赔偿? 

  钱永俭答:省人民政府、各市人民政府是山西省、各市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人。省域内跨市的生态环境损害,由省人民政府管辖;各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生态环境损害实施管辖。跨省域的生态环境损害,由省人民政府与生态环境损害地的相关省级政府协商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 

  中国环境报记者:受到生态环境损害谁来赔偿? 

  钱永俭答:违反法律法规,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做到应赔尽赔。 

  赔偿义务人因同一生态环境损害行为需承担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的,不影响其依法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中国环境报记者:如何进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 

  钱永俭答:赔偿程序主要包括调查、鉴定评估、磋商、诉讼、修复及监督等环节,这里需要注意的是“磋商前置”,即赔偿权利人与赔偿义务人应先进行磋商,达成赔偿协议。磋商未达成一致的,赔偿权利人应当及时提起生态环境赔偿诉讼。 

  具体流程为:经调查发现生态环境损害需要修复或赔偿的,赔偿权利人根据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报告启动赔偿磋商程序,就损害事实和程度、修复启动时间和期限、赔偿的责任承担方式和期限等具体问题与赔偿义务人进行磋商,统筹考虑修复方案技术可行性、成本效益最优化、赔偿义务人赔偿能力、第三方治理可行性等情况,达成赔偿协议。对经磋商达成的赔偿协议,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经司法确认的赔偿协议,赔偿义务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的,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门或机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磋商未达成一致的,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门或机构应当及时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民事诉讼。 

  中国环境报记者:环境修复如何开展? 

  钱永俭答:赔偿义务人应当根据磋商或判决要求,组织修复受损害的生态环境。可分为三种情况:一是赔偿义务人自行开展生态环境的修复;二是赔偿义务人无能力开展修复工作的,可以委托具备修复能力的社会第三方机构进行修复,修复资金由赔偿义务人向委托的社会第三方机构支付;三是生态环境损害无法原位修复的,赔偿权利人指定的部门或机构根据磋商或判决要求,结合本区域生态环境损害开展替代修复。 

  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门或机构对磋商或诉讼后的生态环境修复效果进行评估,确保生态环境得到及时有效修复。 

  中国环境报记者:生态环境赔偿资金如何管理? 

  钱永俭答:根据国家《方案》及我省《实施方案》要求,赔偿资金作为政府非税收入,全额上缴同级国库,纳入预算管理。 

 

 

 

 

                   

                                                      来源:山西省生态环境厅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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