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类型及编号:朔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朔环责改字〔202326号) 

  被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单位:朔州城发生活污水处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600764679519E 地址:朔州市七里河村南 

  环境违法行为:朔州市生态环境局于2023年6月15对朔州城发生活污水处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朔州城发生活污水处理有限公司2023年6月11日废水直接排放口水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数据采集传输仪主要污染物氨氮日均值浓度为2.07mg/L,超过排污许可证许可排放浓度限值0.034倍;2023年6月13日废水直接排放口水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数据采集传输仪主要污染物氨氮日均值浓度为2.85mg/L,超过排污许可证许可排放浓度限值0.423倍。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照片、营业执照等相关内容复印件为凭。 

  整改要求: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和《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和《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加强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实现废水直接排放口水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五条、《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对你单位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朔州城发生活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朔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怀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