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朔州市环境保护局政府信息公开发布制度
2016年08月10日 10:31 来源:朔州市环保局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高环境保护管理工作透明度,保障广大群众知情权和监督权,更好地为朔州经济发展服务,根据朔州市政府信息公开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是指我局在环境保护管理过程中制作、获得或者拥有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成立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统一指导局信息公开工作。局办公室负责信息公开日常组织协调工作;局机关各科室依据本制度规定,在各自职能范围内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局办公室和信息中心负责局政府信息公开发布平台管理工作。

   第四条 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及时的原则。  

   第五条 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二章 公开内容和形式  

   第六条 下列政府信息应向社会公开:

    (一)机构名称、工作职责、办公地址;内部处室、直属单位、主要领导姓名、职务;

    ()年度各类规划计划;

    ()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干部考核任免公示;公务员录用程序及录用结果;局机关工作动态;

    ()业务管理;

    ()费用征收;

    ()其他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七条 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国家秘密、内部资料;

    ()个人隐私;

    ()正在研究讨论,尚未作出决定的行政审批信息;

    ()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规定、注明禁止公开的信息。

    第八条 政府信息公开,可采用如下方式:  

    ()通报、简报及本局公文;

    ()朔州市环境保护局网站http://hbj.shuozhou.gov.cn;

    ()广播、电视、报纸等公众媒体;

    ()召开新闻发布会;

    ()公告栏、宣传版报等;

    ()电子屏、公示牌等。  

    第三章 操作程序

    第九条 依照本制度规定应当向社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局机关各科室应当在制作、获得或者拥有该相关信息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经局主要领导同意后,予以公开。  

    第十条 业务类信息由相关科室、局属单位负责对外提供;已归档的文件材料,由局办公室负责提供查询服务;查询内容涉密的,按保密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本局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应提供书面申请,由局办公室统一受理,呈局领导批办,并分送相关科室办理。申请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或名称、地址、身份证明、联系方式等;

   ()请求公开的具体内容;

   ()申请时间。  

   第十二条 局机关各科室、局属事业单位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可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因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做出答复的,经分管领导同意,可以将答复的期限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机关各科室、局属事业单位在草拟公文时,应注明该公文属于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或者不予公开;局保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信息公开内容的保密审查;有关科室、局属事业单位对申请公开的内容是否涉密不能确定的,应会同保密局审查。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局办公室负责对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各科室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通报。  

  第十五条 局机关各科室实施政府信息公开,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本制度规定的,由局纪检监察室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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