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推荐性标准集中复审工作实施细则
为落实《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标准化工作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进一步优化完善推荐性标准体系,根据国家标准委《推荐性标准集中复审工作方案》的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工作目标
按照推荐性标准制定范围,对现行推荐性地方标准及制修订计划项目开展集中复审,2016年底前提出复审结论,形成废止、修订和继续有效的标准项目清单,重点解决现有推荐性标准中存在的交叉、矛盾和滞后老化等突出问题,为推动推荐性地方标准向政府职责范围的公益类标准过渡奠定基础。
二、复审对象
现行推荐性地方标准及已经立项、正在制定过程中的推荐性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
三、工作原则
(一)明晰范围,厘清边界。加强顶层设计和统筹规划,准确把握地方标准的范围和界限,逐步实现推荐性地方标准向政府职责范围内的公益类标准过渡。
(二)问题导向,重在应用。以解决交叉、矛盾和滞后等问题为导向,充分考虑标准与相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监管制度的衔接,全面掌握推荐性地方标准的应用实施情况,提出明确可操作的复审结论及相关建议。
(三)优化存量,严控增量。通过集中复审逐步优化现行推荐性地方标准的存量,推动推荐性地方标准数量和规模的缩减。强化标准立项评估,严控标准增量,加强制修订过程管理,提高标准体系的协调性和适用性。
(四)立足长远,协调发展。通过复审逐步建立标准实施信息反馈、标准协调和争议解决等机制。统筹兼顾推荐性标准复审与强制性标准精简整合、团体标准培育发展等改革创新工作,在保证基本供给的基础上为市场标准留出广阔发展空间。
四、复审方法
从标准的制定范围、标准层级、协调性和适用性等方面逐项对推荐性地方标准进行复审,得出废止、修订和继续有效的复审结论。
(一)标准的范围。
(一)复审结论为“废止”的标准,由省质监局发布废止公告;复审结论为“废止”的计划项目,由省质监局撤销计划。
1.负责汇总全省现行推荐性地方标准目录,并印发各相关单位。
2.负责汇总、整理各单位报送的推荐性地方标准复审结论并报送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3.负责发布废止和继续有效推荐性地方标准的公告,并按地方标准制修订程序组织开展标准修订工作。
(一)各行业主管部门,各市质监局,太原经济区、高新区质监局要根据标准的具体情况,聘请专家,成立一个或几个专家组,召开专门会议开展标准复审工作。
(二)在标准复审时,要全面收集对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仔细经对相关内容,并认真分析标准的应用实施情况,综合提出标准复审结论。
(三)各单位组织开展标准复审时,对复审时间、复审过程、复审依据、得利审结论、参加复审人员均应有文字记录,形成会议纪要或工作报告。
(四)若标准涉及不同管理主体,应先行进行充分协调,协调无果的,由省质监局负责协调,必要时,提请省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协调。
(五)各单位于2016年11月底前将复审结论(格式见附表)以正式文件报省质监局,电子版发邮箱sxbzh@163.com。
(六)省质监局于2016年12月底前将复审结论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八、保障措施
(一)人员保障
各单位要根据实际需要,安排专人具体负责此项工作,充分依托专家队伍为复审工作提供技术支撑。
(二)经费收入
来源:山西省环保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