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减少环境污染,营造良好生产生活环境,保障全市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山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朔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以及《朔州市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以下简称《行动计划》),市人民政府决定在规定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燃点旺火(包括煤制旺火、木制旺火、香制旺火等),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市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燃点旺火区域: 

  (一)市区禁燃禁放区域:东至世纪大道,南至南环路(包括南环路),西至西环路(包括西环路),北至大运路所围区域。 

  (二)除市区禁燃禁放区域外下列重点区域实施禁燃禁放: 

  1、火车站、汽车站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域内; 

  2、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区域内; 

  3、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域内; 

  4、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高院校、敬老院区域内; 

  5、文物单位、旅游景点、山林、苗圃等重点防火区域内。 

  二、公安部门是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燃点旺火工作的主管部门。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城市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公安交警支队、教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烟花爆竹和旺火管理的相关工作。相关街道办事处和乡镇政府、社区和村委会和小区物业协助相关职能部门做好实施工作。各部门(单位)、各街道和乡镇、社区、村委会和小区物业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站等媒体,强化宣传教育,引导广大群众增强法制观念,自觉遵守禁燃禁放的有关规定要求。 

  三、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在预警范围内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燃点旺火。生态环境、气象部门应当通过新闻媒体及时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如有烟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应按有关规定审批许可后实施。 

  四、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公安、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城市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公安交警支队等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行动计划》在县城建成区范围确定并公布禁燃禁放区域,并按要求实施。 

  六、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劝阻和举报违反本通告的行为。举报电话:110。 

  

 

 

 

朔州市人民政府 

  2020年1月8日 

   

   

   

   

   

   

  来源:朔州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