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号)、《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原环境保护部令 第48号)(以下简称《办法》)、《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生态环境部令 第11号)、《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清理整顿和2020年排污许可发证登记工作的通知》(环办环评函〔2019〕939号)和《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工作指南(试行)的通知》(环办环评函〔2020〕9号)等文件要求,为做好我市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清理整顿和2020年排污许可发证登记工作,实现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全覆盖,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申领或登记范围

  全市列入国家生态环境部《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以下简称《2019年名录》)的所有行业排污单位,凡未持有国家统一编码的排污许可证或进行排污许可登记的,都应申领国家统一编码的排污许可证或进行登记。

  排污许可管理类别分为重点管理、简化管理和登记管理。排污单位可根据《2019年名录》规定,结合企业自身所属行业类别查看所属管理类别。属重点管理和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应申领排污许可证,属登记管理的排污单位不用申领排污许可证,只需登录信息平台完成登记即可。

  二、申领或登记时限

  (一)固定污染源清理整顿。2017年至2019年已开展排污许可证核发的火电、造纸等33个行业,仍未依法领证或登记的,需立即依法领证或登记,最迟不得超过2020年3月底。具体行业类别可咨询所在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

  (二)2020年排污许可发证和登记。列入《2019年名录》的所有行业排污单位,应于2020年8月底前依法领证或登记。

  在本《公告》规定的申领时限后新建的排污单位,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发生实际排污之前依法领证或登记。

  三、排污许可证申领流程

  (一)注册、登录。排污单位可登录全国排污许可管理信息平台(网址:http://permit.mee.gov.cn)注册账号,在网站首页的法规标准栏目,可查找相关法规标准、附件资料等。

  (二)填报信息。排污单位可按照《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及相关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有关要求,在信息平台上填报并提交排污许可证申请,同时向核发机关提交通过该平台印制的书面申请材料。无行业规范的按《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总则》(HJ942-2018)填报。排污单位应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三)信息公开。实行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在提交排污许可申请材料前,应当将承诺书、基本信息以及拟申请的许可事项通过信息平台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开,公开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四)核发。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负责核发工作,具体事宜可与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或当地生态环境分局联系。核发部门按照审核程序和管理要求,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开展现场核查),依法作出核发决定。

  (五)证后执行。排污单位申领排污许可证后,应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按期完成执行(守法)报告、环境管理台账、自行监测信息等填报工作。

  四、排污登记表填报流程

  凡属《2019年名录》登记类的排污单位,需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网址http://permit.mee.gov.cn/)首页的“网上申报”栏目注册填报排污登记表,之后自动即时生成登记编号和回执,排污单位可以自行打印留存。

  五、法律责任

  根据《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排污单位取得排污许可证后,应按相关规定开展自行监测和信息公开、建立环境管理台账、定期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报告等工作。

  各排污单位要严格落实主体责任,按时申领或自行登记,对存在逾期未申领或登记情形的,生态环境部门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依法查处,严厉打击。

  六、其他说明

  (一)生态环境部对排污许可证的申领范围、申领时限、办理程序等作出新规定的,按照新规定执行。

  (二)本《公告》由朔州市生态环境局和朔州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负责解释。

   特此公告

   

              

                                     朔州市生态环境局     朔州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2020年3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