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全市生态环境系统政务数据资源管理工作,加快推动数据系统整合和数据资源共享应用,促进数据资源深度开发利用,创优营商环境、便利企业和群众办事、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提供有力支撑,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政务数据共享协调机制加快推进数据有序共享的意见》(国办发〔2021〕6 号)、《国务院关于印发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6〕51 号)、《山西省政务数据管理与应用办法》和《山西省政务数据资产管理试行办法》(省政府令第 266 号)、《朔州市政务数据资源共享和开放管理办法》(朔数政办发〔2021〕2 号)等规定,结合我单位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生态环境系统内各行政科室、事业单位、各县(区)分局进行的非涉密政务数据资源的采集、归集、存储、提供、发布、更新、共享、应用以及管理活动。涉及国家秘密的数据资源,按照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制度进行管理和使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生态环境政务数据,是指市生态环境系统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电子或者非电子形式记录、保存的文字、数字、图表、图像、音频、视频等,包括直接或者通过第三方依法采集的、依法授权管理的和因履行职责需要依托政务信息系统形成的数据等。

   第四条 政务数据资源按共享类型分为无条件共享、有条件共享和不予共享三种类型:

   (一)可提供给所有政务部门共享使用的政务数据资源属于无条件共享类。

   (二)可提供给相关政务部门共享使用或仅能够部分提供给所有政务部门共享使用的政务数据资源属于有条件共享类。

   (三)不宜提供给其他政务部门共享使用的政务数据资源属于不予共享类。

   凡列入不予共享类的政务数据资源,必须有法律、行政法规或党中央、国务院政策依据。

   第五条 有政务数据资源采集需求时,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以外,应当遵循“一数一源”的原则,不得重复采集可以通过共享方式获取的政务数据资源,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过度采集。严禁通过购买、收受、交换等方式获取隐私数据。

   第六条 应当以数字化方式采集、记录和存储政务数据资源,非数字化信息应当按照相关技术标准,开展数字化改造。

   第七条 应当依托市级共享平台,推动各类政务数据资源统一归集、存储、整合、共享和应用。

   第八条 对从市级共享平台获取的数据,应当按照明确的使用用途用于本部门履行职责需要,不得直接或以改变数据形式等方式提供给第三方,未经提供部门同意,不得向社会公开发布,也不得用于或变相用于其他目的。

   第九条 政务数据资源目录中的数据按照开放属性分为无条件开放类、有条件开放类和不予开放类。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以及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开放的,列入不予开放类;对各政务部门已经明确开放条件、限定开放的数据,列入有条件开放类;其他数据列入无条件开放类。

   第十条 行政相对人需按规定的流程获取开放数据:属于无条件开放类的,行政相对人可以直接从数据开放门户获取;属于依申请开放类的,向相应数据提供部门申请开放,获取数据。

   第十一条 数据提供部门应当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负责本部门数据采集、归集、存储、提供、共享、应用和开放等环节的安全管理。

   数据使用部门按照谁经手、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负责共享数据使用全过程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