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重要意义: 

  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掌握各类污染源的数量、行业和地区分布情况,了解主要污染物产生、排放和处理情况,建立健全重点污染源档案、污染源信息数据库和环境统计平台,对于准确判断我国当前环境形势,制定实施有针对性的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政策、规划,不断改善环境质量,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补齐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生态环境短板具有重要意义。

  2、普查对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污染源的单位和个体经营户。

  3、普查范围: 

  包括:工业污染源,农业污染源,生活污染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移动源及其他产生、排放污染物的设施。普查内容包括:普查对象的基本信息、污染物种类和来源、污染物产生和排放情况、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等。

  4、普查时点: 

  本次普查标准时点为2017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17年度资料。

  5、普查对象的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规定,污染源普查对象有义务接受污染源普查机构和普查员依法进行的调查,应当及时提供与污染源普查有关的资料,如实、按时填报污染源普查报表,不得拒绝、推诿和阻挠检查,不得虚报、瞒报、拒报和迟报污染源普查数据,不得转移、隐匿、伪造、篡改、毁弃原始记录、统计台账、普查表、会计数据及其他相关数据。污染源普查对象不履行相关义务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于在污染源普查过程中出现的各种干扰和弄虚作假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街道办事处和社区、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积极参与并认真做好本行政辖区内普查工作,开展广泛宣传,提醒和要求污染源单位、组织和个人全力配合普查工作,营造普查良好氛围,确保普查顺利实施。

  6、普查人员的权利: 

  普查员有权查阅有关的普查对象基本信息、物料消耗记录、原辅料凭证、生产记录、治理设施运行和污染物排放监测记录以及其他与污染物产生、排放和处理处置相关的原始资料;有权现场查看污染物排放和治理等有关设施;有权要求普查对象改正不正确、不完整的普查信息;有权向当地污染源普查机构报告普查相关事宜。

 

 

 

 

 

                                                                      来源:朔州新闻网